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
(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2月22日发布,自2000年12月22日起施行)
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。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,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(3)向党政领导、司法工作人员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;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,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以财物,或者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行为。1.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、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;2.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、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、手续费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2.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,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(3)向党政领导、司法工作人员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;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,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注:行贿案数额标准依照最新司法解释已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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